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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中学信访工作制度

作者 :编辑 :于小涛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5日浏览量 :

海南省农垦中学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畅通信访渠道,密切信访工作联系,保障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社会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电话、12345平台、网络(含微信、QQ等社交软件)、意见箱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或者投诉请求下称“群众来信”,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与事项

本制度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途径是辅助性渠道,学校鼓励信访人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解决问题,主渠道不畅通时,可以通过信访来督促解决。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学校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各部门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学校行政办公室是学校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部门,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组织处理等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校接待日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工作机构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扎实推进信访工作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压紧压实化解工作责任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合理诉求解决到位、生活困难救助到位、无理诉求解释疏导到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可以采用群众来信(以能送达为准)来访等多种形式向学校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育、教学、教研、招生、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客观真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同时提倡写明本人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到学校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各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的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五)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第十条  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教师、学生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校信访办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 信访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次不得超过5人,并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信访人走访校领导的程序。走访学校领导,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学生向校领导反映情况,须首先与校信访办预约,然后在校接待日按预约的时间、地点与校领导面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想走访校领导时,须先来信或来电与学校信访办联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预定的时间、地点接待来访者;学校教职工走访校领导时,一般应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特殊情况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约定的时间接待。

第五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对接到群众来信上级转办、校领导交办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反馈的步骤认真办理。

1.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2.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及信访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信在学校信访办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4.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5.反馈。责任归属部门对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校信访办公室,重要的来信问题处理或校领导交办的要报告校领导。

(二)校领导接待日来访事项办理程序

学校领导及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对校长接待日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并按登记→接待→处理→回复→反馈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给校信访办。校信访办对承办部门办结的信访事项的报告,如果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件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原则,由信访办公室和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在天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三天之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信访办公室,由校信访办公室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邮箱来信,校信访办安排专人负责查看、处理、回复,校长信箱由校办公室办理回复或由校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回复,处理、回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天,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学校发展或者对改进学校工作以及维护学校、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

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者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学校可以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学校可以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信访渠道校内

1.信访接待地点:信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2.电话:68910441  68963789

3.意见箱:初中部、高中部各设一个意见箱,每周三、五开箱。

4.邮箱:

第二十 本制度从20243月15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