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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 :德育处来源 :本站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琼府办〔2011〕63号)、《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教财〔2011〕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办公室、德育处、高中部各年级主任共同商定并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德育处具体落实。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校爱家;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受助学生必须是在校高中学生;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团队合作学习、自主管理”活动中的组织管理工作或帮教工作;

(六)家庭经济困难;

(七)受助学生没有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五大禁令”记录。

(八)生活俭朴。受助学生没有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有偿家住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九)学籍在我校的同学。

第四条  本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扶贫办、民政部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扶贫帮扶户;

(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学生;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无经济来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由学校办公室、德育处和相关年级主任、班主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共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档次、标准由学校办公室、德育处、年级主任参照《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教财〔2011〕96号)并根据受助学生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每年9月上旬,学校公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给学校的资助名额;各年级根据本细则规定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文书、表格、地方政府证明等材料报送德育处。

每年9月底前,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公布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学校办公室、德育处、年级主任统筹安排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如实际资助资金少于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的,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作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9月底组织认定学生填报电子材料“普高家庭和初中寄宿制生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德育处做好指导),德育处汇总表并把资料上传“全国资助系统”网页。经上级资助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始给认定受资助学生拨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办公室、德育处、高中部各年级主任及相关班主任共同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两次发放。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评议。

第九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德育处向在校生发放《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需要申请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条 学生递交《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后,学校首先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按照学校制定的评议、认定、审核程序进行,最后将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原则上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学校上报的名单及档次进行审核后,导入“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初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开卡,从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当期助学金发放汇总申请表及助学金发放明细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另外按学校生成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在上面加注教育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加盖教育主管部门资助机构公章后,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财政部门收到同级教育部门的助学金发放汇总申请表及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以受助学生本人姓名开设的“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底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及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德育处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德育处、各年级、各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校要对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德育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减扣国家助学金的部门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信息,请限制在权限内,勿传播,拷贝,非相关人员不得查询!切实做好资助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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